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期颁布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其中“附录”部分对无菌药品、非无菌药品、原料药、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中药制剂等生产和质量管理特殊要求作了补充规定。“附录”全文如下: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附录
一、总则
1、本附录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对无菌药品、非无菌药品、原料药、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中药制剂等生产和质量管理特殊要求的补充规定。
2、药品生产洁净室(区)的空气洁净度划分为四个级别:
3、洁净室(区)的管理需符合下列要求:
(1)洁净室(区)内人员数量应严格控制,其工作人员(包括维修、辅助人员)应定期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作业等方面的培训及考核;对进入洁净室(区)的临时外来人员应进行指导和监督。
(2)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必须设置缓冲设施,人、物流走向合理。
(3)100级洁净室(区)之间不得设置地漏,操作人员不应裸手操作,当不可避免时,手部应及时消毒。
(4)10,000级洁净室(区)使用的传输设备不得穿越较低级别区域。
(5)100,000级以上区域的洁净工作服应在洁净室(区)内洗涤、干燥、整理,必要时应按要求灭菌。
(6)洁净室(区)内设备保温层表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颗粒性物质脱落。
(7)洁净室(区)内应使用无脱落物、易清洗、易消毒的卫生工具,卫生工具要存放于对产品不造成污染的指定地点,并应限定使用区域。
(8)洁净室(区)在静态条件下检测的尘埃粒子数、浮游菌数或沉降菌数必须符合规定,应定期监控动态条件下的洁净状况。
(9)洁净室(区)的净化空气如可循环使用,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
(10)空气净化系统应按规定清洁、维修、保养并作记录。
4、药品生产过程的验证内容必须包括:
(1)空气净化系统
(2)工艺用水系统
(3)生产工艺及其变更
(4)设备清洗
(5)主要原辅材料变更
无菌药品生产过程的验证内容还应增加;
(1)灭菌设备
(2)药液滤过及灌
无菌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特殊要求补充规定。
无菌药品是指法定药品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制剂。
1、无菌药品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
(1)最终灭菌药品:
100级或10,000级背景下的局部100级;大容量注射剂(≥50毫升)的灌封;
10,000级:注射剂的稀配、滤过;小容量注射剂的灌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的最终处理。
100,000级:注射剂浓配或采用密闭系统的稀配。
(2)非最终灭菌药品:
100级或10,000级背景下局部100级;灌装前不需除菌滤过的药液配制;注射剂的灌封、分装和压塞;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后的暴露环境。
10,000级:灌装前需除菌滤过的药液配制。
100,000级:轧盖,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后一次精洗的最低要求。
(3)其它无菌药品:
10,000级:供角膜创伤或手术用滴眼剂的配制和灌装。
2、灭菌柜具有自动监测、记录装置,其能力应与生产批量相适应。
3、与药液接触的设备、容器具、管路、阀门、输送泵等应采用优质耐腐蚀材质,管路的安装应尽量减少连(焊)接处。过滤器材不得吸附药液组份和释放异物。禁止使用含有石棉的过滤器材。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不得回收使用。
5、批的划分原则:
(1)大、小容量注射剂以同一配液罐一次所配制的药液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2)粉针剂以同一批原料药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内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3)冻干粉针剂以同一批药液使用同一台冻干设备在同一生产周期内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6、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后一次精洗用水应符合注射用水质量标准。
7、应采取措施以避免物料、容器和设备最终清洗后的二次污染。
8、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设备和其它物品的清洗、干燥、灭菌到使用时间间隔应有规定。
9、药液从配制到灭菌或除菌过滤的时间间隔应有规定。
10、物料、容器、设备或其它物品需进入无菌作业区时应经过消毒或灭菌处理。
11、成品的无菌检查必须按灭菌柜次取样检验。
12、原料、辅料应按品种、规格、批号分别存放,并按批取样检验。
非无菌药品是指法定药品标准中未列无菌检查项目的制剂。
1、非无菌药品生产环境空气洁净度级别的最低要求:
(1)100,000级:非最终灭菌口服液体药品的暴露工序;
深部组织创伤外用药品、眼用药品的暴露工序;
除直肠用药外的腔道用药的暴露工序。
(2)300,000级:最终灭菌口服液体药品的暴露工序;
口服固体药品的暴露工序;
表皮外用药品暴露工序;
直肠用药的暴露工序。
(3)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的暴露工序洁净度级别应与其药品生产环境相同。
2、产尘量大的洁净室(区)经捕尘处理仍不能避免交叉污染时,其空气净化系统不得利用回风。
3、空气洁净度级别相同的区域,产尘量大的操作室应保持相对负压。
4、生产性激素类避孕药品的空气净化系统的气体排放应经净化处理。
5、生产激素类、抗肿瘤类药品制剂当不可避免与其他药品交替使用同一设备和空气净化系统时,应采用有效的防护、清洁措施和必要的验证。
6、干燥设备进风口应有过滤装置,出风口应有防止空气倒流装置。
7、软膏剂、眼膏剂、栓剂等配制和灌装的生产设备、管道应方便清洗和消毒。
8、批的划分原则:
(1)固体、半固体制剂在成型或分装前使用同一台混合设备一次混合量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2)液体制剂以灌装(封)前经最后混合的药液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9、生产用模具的采购、验收、保管、维护、发放及报废应制定相应管理制度,设专人专柜保管。
10、药品上直接印字所用油墨应符合食用标准要求。
11、生产过程中应避免使用易碎、易脱屑、易长霉器具;使用筛网时应有防止因筛网断裂而造成污染的措施。
12、液体制剂的配制、滤过、灌封、灭菌等过程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13、软膏剂、眼膏剂、栓剂生产中的中间产品应规定储存期和储存条件。
14、配料工艺用水及直接接触药品的设备、器具和包装材料最后一次洗涤用水应符合纯化水质量标准。
原料药生产和质量管理特殊要求补充规定:
1、从事原料药生产的人员应接受原料药生产特定操作的有关知识培训。
2、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和储存的厂房设施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3、原料药精制、干燥、包装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
(1)法定药品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原料药,其暴露环境应为10,000级背景下局部100级;
(2)其它原料药的生产暴露环境不低于300,000级;
4、中间产品的质量检验与生产环境有交叉影响,其检验场所不应设置在该生产区域内。
5、原料药生产宜使用密闭设备;密闭的设备、管道可以安置于室外。使用敞口设备或打开设备操作是,应有避免污染措施。
6、难以精确按批号分开的大批量、大容量原料、溶媒等物料入库时应编号;其收、发、存、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7、企业可根据工艺要求、物料的特性以及对供应商质量体系的审核情况,确定物料的质量控制项目。
8、物料因特殊原因需处理使用时,应有审批程序,经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批准后发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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